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对于
人身伤害赔偿事宜,在尊重
当事人意愿,公平公正、真诚友好、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秉持着同情弱者、扶助弱小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祥和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一系列协议条款:
1.乙方在整个住院疗养过程中,甲方始终提供了全面的经济支持,负责全额支付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及其他各种必需的相关费用。
截至目前为止,甲方已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向乙方交付了大约元(大写)不等的款项。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了深入有序的协商,约定由甲方从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起到未来日内再一次性向乙方无偿捐赠元(大写)的额外款项。
2.一旦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本协议,意味着在乙方后续可能面临的任何问题或困难面前,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额外责任,转让所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3.如果乙方同意并遵循本协议条款,则在以后的日子里,无论面对何种情况,乙方都无法再以此事件为理由,向甲方或者甲方之外的任何
法人实体、组织机构以及个人提出权益请求,包括提
起诉讼等重大法律程序,同时也不得做出任何可能损伤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的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举措。
4.当乙方成功接收甲方全部支付的款项之后,应该立即出具一份书面确认函,明确表达收到该笔款项的信息。
5.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或暗示甲方承认对乙方所受侵犯行为存在过失或法律责任。
6.若乙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约定行事,那么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返还全部已支付的款项,并且还需承担20%的罚款作为
违约金。
7.自甲乙双方签名并按下指印的那一刻开始,本协议即刻生效并发挥约束力。
8.本协议应以原件形式分发两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册,具有同等重要的
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人):
乙方(签字人):
日期:
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