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财产与责任之范畴的明确方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界定:
首先,依据财产产生的具体时间;
其次,考虑到财产本身的特质属性以及其所处的法律状态和性质;
此外,双方对于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约定也是关键的界定标准。
举个例子来说明,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
有效期间内所取得的薪资收入、投资收益等等均应当被视为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独自所有或者特别指定专用于自身日常生活的物品则应被归类于
个人财产,不过如果双方在结婚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财产归属约定,那么便需要遵从约定内容来进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