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详细阐述了中国大陆地区公民在领取
结婚证书时应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包括:(一)本人的户籍簿及
身份证明;(二)关于本人既往无婚史、亦与潜在配偶间无
直系血缘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缘亲缘关系的个人声明。对于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申办
结婚手续,所需
递交的材料和证明如下:(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件;(二)经过居住所在地公证机构公正的本人无婚史,以及与对方
当事人无直系血缘及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声明文件。对于旅居海外的华人办理此类手续,则需提供:(一)带有本人印鉴的有效护照;(二)来自居住国家公证件或具有权威性的部门出具的的无婚声明,且此文件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盖章证明或其使领馆公章确认。对于外国人士进行相关业务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为:(一)带有本人印鉴的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资格证明;(二)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具有同等效用的权力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明确表明其自身既往未婚,同时确认其与潜在配偶间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提交自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颁发的类似证明函件。在办理
结婚登记过程中,承担审核职责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各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同时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核实调查。对于符合
结婚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承诺将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登记程序,并发给结婚证书;若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结为夫妻的要求,婚姻
登记机关也会向当事人解释具体原因。因此,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男方年
满二十二岁,女方年满二十岁;2.都是秉持真实意愿表达的要求结婚;3.双方都不得带有配偶,并且不能带有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所有实务操作中,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存在任何一项规定情况,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会受理其申请,即:(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二)不是真实自愿结婚的;(三)已经有配偶的;(四)是法律规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