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来说,家居装饰工程中的转包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合法性。
这不仅涉及到一种不正当的业务分包行为,而且在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任何进行
非法转包并与其他方签署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皆视为无效。
并且,对于此类
违法转包行为,原始的项目业主有权要求被转包人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从本质上看,当发包人和被转包人
签署合同时,合同的主体仅限于双方
当事人;
换句话说,发包人意图通过与被转包人签署合同,将整个建筑的装饰工作委托给后者来执行。
然而,由于被转包人私自将其所承接的工程对外转让,实际上导致其在法律层面上扮演了新的工程业主的角色,这无疑与发包人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意愿相违背。
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判断,非法转包人已经构成了约定的
违约行为,原始的工程业主自然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