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以夫妻双方之名购置房产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若在
离婚处理中对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价值与
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我国法律将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当夫妻双方皆主张
房屋所有权且同意采取竞价形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法庭应予以批准;
其次,若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需通过评估机构对该房依据市场价格做出全面的评估,而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都未能主张房屋所有权,人
民法院便会根据双方的申请进行拍卖或变
卖房产,将所得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