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散布及传播证券交易
虚假信息罪的法定
立案标准设定如下:
1.个体依靠此
犯罪行为累积所得利或避损金额累计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2.对此
违法行为所导致投资者直接
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3.当此种行为引致相关证券或期货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处于异常波动状态时;
4.无论其是否达到了前述的量化标准,只要存在反复散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也应依法进行
刑事立案追究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