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也被称为“
欺诈性证券发行”,是指在股票或债券的招股说明书、认购文件、公司或企业的募资计划或公告中,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捏造
虚假重大通知,以此方式在市场上违规发行股票或债券,且涉及到的数额数量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或者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犯罪行为。
当涉嫌在上述这些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骗取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中,符合下方任何一种情况时,我们应该对其
立案追查:
第一种,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总额已经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二种,通过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有效业务证明书或相关凭证及黄色纸条等各种手段,以冒充合法数据来源;
第三种,在股民与债权方提出审慎处理申请后,无具备实质充分的原因却予以拒绝;
第四种,利用非法筹集的资金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五种,将所筹集到的资金移转或者隐藏起来不去核算;
第六种,此类行为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若犯下上述罪行,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处以非法筹集资金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
罚金,如果是
单位犯罪,则应对单位给予相应的罚款,并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参与行事的其他
责任人,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