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人的婚姻关系中,如果不慎将
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为了确保其后能够顺利完成
离婚手续,首要步骤便是必须重新申请并获得新的结婚证书。
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及个人
身份证向原先负责登记婚姻事务的相关机构或单方经常居住之处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待这些机关对
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时,一经证实无误的情况下,将会为其颁发新的结婚证明。
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鉴于结婚证书和
离婚证书遗失或破损的情形是可能出现的,因此当事人可凭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向当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有关机构或其中一方经常居住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补办相关证书。
然而,婚姻登记部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档案资料进行全面充分的查证后,若确定事实相符,则有义务为申请者后续补发结婚证以及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民法典》规定结婚证丢失可以
补办结婚证离婚。
办理结婚证的流程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资料申请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