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倘若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采取书面对立的形式,则当所有参与者亲笔签署、加盖公章或指印之际,合同便正式生效。
然而,仅由单方向另一方签署盖章的协议通常被视为无效的,除非其中一方已先行承担了
主要责任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默许和接受,这时,这份合同才能被认为是有效成立并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
同时,上述法律还特别强调了如果正常情况下依法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达成的合意交易,即便
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执行,但若在实际操作中一方率先履行了主要责任,而另一方表示接受,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合同也是具有合法性的。
另外,第四百九十一条又补充说明道,当双方选用信函、电子数据等新型交流方式缔结合同时,如需签订确认书以确定其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在签署确认书之时,合同即可正式生效。
不过,如双方明确作出其他合法约定,则该条款的适用应依其优先级执行。
对于诸如互联网等现代科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与服务信息来说,只要符合
要约设定的条件,且
消费者选择该产品或服务并发起订单后成功完成支付动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相关合同同样生效应,这一点也须在双方的合同中加以特别注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