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男女双方实际上获得或应当得到的
住房补贴以及基本
养老金均被视为
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若
离婚时其中有一方尚未
退休且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资格,另一方则不得请求对其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反之,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当离婚发生之时,
出资方有权要求将养老金账户中原有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个人实际所缴付部分及其相应的利息,划归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