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设定如下,即
抵押权在立法程序中得到确立之后,
抵押所涉之财产很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遭受损害、损失甚至是依法征用。
对应地,在此情形下,便会产生
赔偿、赔付或补偿等相关资金。
如若
抵押物消亡,贷款方可以依据原有抵押权的顺序地位,对包括保险金、
赔偿金及
补偿金在内的各类相关资金进行优先索取。
换言之,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实际上可视为抵押财产自身形式的转变,原先的
借款人仍需根据原有抵押权的顺序居于优先受偿者的地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
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