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违法行为导致挂靠经营并完成工程的人员需要承担以下三种
主要责任:
1.建筑
施工合同效力失效。
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通过借助于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缔结的
工程合同。
由于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合同生效要件,因此一旦被判定无效,由此产生的建设单位
经济损失将必须由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对于建设工程的
工程质量问题需
承担连带责任。
即便面对的是工程质量未达到法定要求引起的
财务损失,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及其挂靠人仍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对外
债务负有司法责任。
鉴于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在法律层面上为
承包主体的身份,他们同时也是该建设工程的
债权人以及债务的责任方。《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