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无需如此,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在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须完成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工作。
对于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案情的,必须在查处
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编制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至于针对检验、鉴定所需进行的相关工作,应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并出具之日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
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
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
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