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程款项的追索期限或说
诉讼时效,该项时效原则上定为三年,从
当事人得以确切知晓或是有理由推知其工程款遭
拖欠之日起算。
若在此三年间,出现了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那么自中断事件与相关程序停止之时起,诉讼时效再行启动并重新开始计算。
倘若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以下障碍因素无法行使追索请求权,就应当使用诉讼时效保留制度:
首先,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其次,缺乏
强制执行的必要
民事行为能力者,亦或是被限制了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缺乏法定
代表人的情况下,或者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
代理授权;
第三,
继承发生之后,尚未来得及确认
继承人或是确定遗产管理方;
第四,权利方被义务方或其他方面所控制;
第五,其他使得权利方无法行使追索请求权的阻碍情况。
自上述中止时效之原因消除之日起,只有待六个月时间过去之后,诉讼时效才会正式结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