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关于子女的
抚养问题往往成为关键议题。
由于这涉及到许多因素,例如
当事人的意愿、经济状况、生活方式等,因此最好通过相互那么,对孩子的直接
监护权将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判断。
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婴儿,通常情况下应跟随母亲生活。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比如母亲长期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病症,导致孩子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
或是父母其中一方有能力但不尽
抚养义务,而另一方希望孩子跟自己一起生活;
或者存在其他非人为原因,使得孩子确实无法继续与母亲同住等。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经过充分的协商后,允许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只要这不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共识,同意让两岁及以上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同时认为没有任何负面影响,那么法官也可能批准这样的请求。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儿童,父母双方都有权要求孩子跟着自己生活,而且一方如果具有以下特殊情况中的任一种,法官可能更倾向于让孩子跟随那一方生活:
(1)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的人;
(2)孩子已经与某一方生活较长时间,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显著不利影响的人;
(3)另一个人没有其他孩子,可对方却有其他孩子的人;
(4)孩子与某些人一起生活,这有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然而,另一方患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儿童心理生理健康的状况,则不适宜与孩子共处。
4.如果父方和母方在抚养子女的条件上大致相当,双方都希望孩子能陪伴在自己身边,但孩子目前是和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而这些老人又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弟妹,那么法官可能会将这个因素纳入考虑,以确定孩子最适合居住在哪一方的家中。
5.如果针对一个超过八周岁的孩子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发生争议时,法官会充分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
轮流抚养孩子的共识,那么法官也可能会给予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男方表现出
家暴行为,那么法官在做出判断时会把这视为对男方不利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