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离婚案件中无法选取第三者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若存在诸如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的配偶方,受害方可据此请求给予
离婚赔偿。
然而,如果出现第三者施行侵犯权利之行为,并且实际损害已经产生,侵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因果关系,而且施害者在这一过程中有过失行为时,受害方则有权请求第三者进行相应的
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