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
法律诉讼过程中,营养费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受害者受损程度以及相关
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决定的。
对于营养费用主张的一方来说,他们有权向权威鉴定机构提出
三期鉴定的要求,即营养期限、
误工期间以及陪护期限的具体鉴定。
随后,可以结合鉴定出的实际情况对营养费用进行详细计算。
然而,若无法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其应当获得营养费
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