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微生物实验操作、保存、携帯以及运输具有潜在传染性的病原菌种及毒素过程中,若
行为人违背国务院卫生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范要求,导致病原体扩散并触犯以下
犯罪情节之一者,将被依法予以
刑事立案侦查:
(一)导致甲类以及受甲类
管制的法定传染病蔓延传播;
(二)引发乙类或丙类疾病的大规模流行或爆发;
(三)造成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四)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其他性质恶劣、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