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停止
违法行为但未能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况,应当给予免于
刑事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
犯罪中止,是在违法行为的进程当中主动放弃实施该行为,或是自行及时并充分地阻止了负面行为结果的发生的动作行为。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讨论犯罪中止的成因和形式:
其一,中止的时间性至关重要。
这里所说的中止必需是出现在“
犯罪过程(即违法行为实施后至行为出现结束之前)之中”,都有可能发生中止;
其二,欲成立犯罪中止,
行为人须具备“自动性”,也就是说,他/她是自愿地放弃了
违法进行,或通过自主努力有效地预防了不良行为结果的产生。
接下来,列举
犯罪行为中止的一些常见例子:
例如,由于惊讶恐慌而被迫放弃违法、因为厌恶排斥而决定终止违法、害怕被揭露而不得不放弃违法、受到第三方发现而确认无法继续违法、由于目标物品存在阻碍而选择中止违法、因其针对的受害者与计划不符而选择结束违法、因发现采用手段受阻而无法非法进行、发现对方为熟人而取消违法计划、因为已实现
构成要件之外的目标而撤回犯罪、以及不符合特定偏好而选择终止违法等多种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是【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