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决定变更
子女抚养权益时,必须满足以下规定中的至少一项条件:(1)与孩子一同生活的父亲/母亲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导致不能再继续履行这份责任来养育子女;(2)已经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母亲没有尽到其应尽的
抚养责任,或者存在了虐待子女的行为,亦或是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他们的身心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3)当子女年满8周岁之际,愿意跟随另一位父亲/母亲过活,且这位父母具备有效地抚养子女的能力和资源;(4)如果存在着其他法律政策允许的原因,使得更改子女抚养权成为必要的措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