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下该项罪行者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根据此条款规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其
个人财产。
其中,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
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