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正式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关键性
证据作为支撑:
首先,关于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
这其中可能包含了
结婚证书、婚姻关系确认函、户籍簿以及有效的
身份证件等。
如果涉及到已构成
事实婚姻情形的,则还需
递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其次,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我们需要提供该
当事人现居住地址或其常住地点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
接着,为了证明原有婚姻关系已经出现裂痕,我们还需进一步收集相应的
离婚证据。
例如,如涉及到
家庭暴力问题的,应申请司法
医学鉴定,聘请
证人出庭作证;
倘若牵涉毒品滥用或者赌博等不良嗜好,也应当提供相应的社区居委或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曾经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
刑事犯罪的事实,必须提交有关的
处罚决定或
判决书作为辅助证据;
如存在
重婚行为或存在配偶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现象,也需要将相关的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居住证明、照片或是社区居委、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呈交法庭。
另外,要证实由一方亲自
抚养子女将更为有利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说明一方具有良好经济条件的,应该提交书面
工资清单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或者详细披露居住情况的补充证据;
涉及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该持有其个人意愿追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辅助证据。
最后,为了证明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状况,我们需要提供房产、银行存款、股票期货、车辆
过户,以及公司持股和不动产方面的关键证据,同时,还要披露欠债和借贷事宜的相关证据,譬如,请出示借据之外的相关佐证材料。
若请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而无法提供上述线索的,我们的申请将会被依法驳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