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进行贷款行为后,若
离婚将
债务归属问题交由哪一方承担,则应根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处理:
1)首先,若该项借款系由夫妻两人共同
签署合同或其中一方在借贷后予以确认支持,并体现了两人意志上的一致性,那么此类债务便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背上的负担,理应用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其次,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如有一方以其个人身份借债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支付家庭开支等,这类债务同样可以被确认为是夫妻共同的经济压力,因此也需要由彼此共同承担起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而是由一方向他人举债用于自身消费或投资等目的,这便不符合
夫妻共同债务应有的特征,因此此类债务应由
借款人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