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离婚过错方是指那些严
重伤害或破坏了夫妻关系的
行为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虐待、遗弃配偶及其他
家庭成员,施行
家庭暴力或者两次以上
结婚,与他人保持不合法的
同居关系等等。
在处理这类
离婚案件时,
司法机关仍然应当坚持以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为衡量标准,以此作为切断离婚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当过错方
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也应以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符合破裂标准作为决定是否通过审
判离婚的关键条件。
若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过错方真诚地接受调解并试图修复已经受损的夫妻关系,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均表现出理解宽容以及积极追求和谐稳定的立场,那么法院理应宣布
不允许离婚。
然而,如果双方的感情确已无法挽回,过错方坚决拒绝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强行维持一段已经破碎的婚姻,因为这将违反双方和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无过错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的诉求。
此外,离婚过错方的
赔偿标准包括物质
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其中物质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过错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将
个人财产擅自赠送给第三方,导致无过错方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
而
精神损害赔偿是较为复杂的一个领域,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例如加害方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情景场所、后果以及加害人的获益情况、经济能力以及涉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最终才能确定合理的
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