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
误判定为
缓刑者,其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因此无法享有
国家赔偿。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被由人
民法院宣告处以
管制、
有期徒刑缓刑及剥夺政治权力等形式的
刑事处罚之人,若最终获得纠正
无罪释放,国家则无需对该过程中的损失和伤害进行
赔偿。
然而,如果赔偿请求人(指受到侵害的人)在判决结果正式公告之前仍处于被拘禁状态,那他们依旧有权依法申请获得赔偿。
针对此类具体情况的处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明确指出:
若被宣告处以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或剥夺政治权力等类型的刑事处罚的被告人,经审判复查程序裁定最终改为无罪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在侦查、检察、审判各环节内行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看守所与监狱管理机构等在履行其职务时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为方式的,或者在法院判决裁定改变为无罪释放后,原已经执行的
罚金和
没收财产的处理,只要被认为是
侵权,那么
受害人均可依法申请获取赔偿。《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