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职务侵占罪的
犯罪主体特定性:
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非
国家公务人员,才能构成此
罪名。
其次,对于如何判断职务侵占罪中是否存在
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一般规定,任何形式的集体
违法行为都可视为共同犯罪。
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参与者并不是平等的,他们依据
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分为
主犯和
从犯两种类型。
具体而言,若有人为了便于实施
犯罪而发起、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影响力的,便会被判定为主犯;
至于那些只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的参与者,就会被归入从犯范畴。
因此,独立思考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认真理解并掌握刑法的精神内核。
综上所述,
刑事司法实践应充分考虑到实体层次与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是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