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坚决不让对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要想成功地重新获得对子女的
监护抚养权将会极其艰难。
假设当另一方成功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权后却又坚决不让对方进行探望,那么此时这一方就有权向法院
提出诉讼,要求对方务必协助履行其所享有的
探视权。
当然,除非孩子已经在对方的照料之下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或者另一方因为患有
重大疾病而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亦或是因为经济状况过于困窘而无法持续为孩子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财政支持;
此外,如果另一方存在诸如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习惯,这些情况也可能会使得原
抚养方更具优势来争取重新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权。《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