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所明定之事项,如若工程监理机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首要需承担法律后果之人选即为该机构自身。
至于何种情况下能让工程监理机构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或是建筑企业建立了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
造假以及降低工程标准等行为来获取不当利润,给工程项目本身带来实际上的损失。
其次,当工程监理机构对未达到既定要求的建设工程、建材、构建配件以及设备进行错误的审批,批准其投入使用并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言之,上述这两类情况皆属于工程监理机构应负赔偿责任的范畴。《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