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保障
被监护人权益这个大前提之下,
监护人才可承认其有权售卖亲属名下的房产。
然而,若非出于上述种种具体情况,监护人便不能触碰
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产。
这是因为,监护人并无自由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权限,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仅仅体现在协助被监护人妥善管理和保护财物上。
那么,何谓“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呢?快来看看以下几点吧:
第一,当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开展工作,如支付高昂的学费等行为时,他们就有必要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其次当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例如支付他们的
医疗费用等,表示他们同样有权力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接下来的案例是,
监护者可能需要出售原有房屋以购
买新房屋,从而提升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并且新买的房子的价格等于或高于原有的房价,这时,监护人也能考虑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