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即使在受逼婚
胁迫之下缔结的婚姻也并不属于绝对无效的范畴内,而是可予以废止的婚约。
同时,针对请求废止婚姻的时限问题,《民法典》亦有明确指引,即需自被胁迫之日开始计算并应在一年内完成申请。
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进一步解释与说明,若所涉婚约一方曾遭受
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之待遇,则可向法院或相关机构申请婚姻废止,且申请时间必须自重获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同样须在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