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于无任何正当理由之下辞退
劳动者时,其必须承担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然而,对于
劳动合同在自然情况下终止的情况,是否会涉及到
经济补偿呢?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
在此类情况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满足原有或提升了双方所
签订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进而继续与劳动者
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人对此表示反对之外,当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明的原因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
亦或者是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是由于用人单位因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各种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即便劳动合同在自然情况下终止,若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多工作一年就可领取相应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补偿额;
若工作不满六个月者,则将给予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