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变更抚养权撤诉之后再度提
起诉讼的问题,以下是法律规定中的三种情形——只要相关方出现如下状况,便可随时启动新的
诉讼程序:
首先,在过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由于身体
伤残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孩子的
抚养责任;
其次,若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那么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
最后,如果共同生活给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也是支持重新提起
诉讼的充分理由之一。
这些都是法律所认可和支持的正当理由,以协助实现孩子的权益最大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