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法律承认的拥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独立资产所有权的
法人实体,在遭遇破产危机时,应当以其全部合法资产为条件,用于偿还所负之
债务。
然而在此过程中,倘若企业股东存在如下三类
违法行为,即使企业面临破产,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果股东未能按规定足额支付其
出资额或采取非法手段从企业
抽逃出资;
其次,若股东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享有的
有限责任原则,进而给企业
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当股东未能履行
清算义务人应尽的职责且此行为导致法院无法全面彻底地清理
企业债务,则股东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