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谈一谈低利率互助式贷款。
透过此种形式,便是我们在民间所熟知的“救困扶危”,这主要牵涉到城市与乡村居民、个体
私营企业主自愿用各自的闲置资本参与无偿或附带利息的相互借贷行动。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企业集资类借款。
此类借款主要包括两类,即企业内部集资和面向社会的集资。
前者表现为企业向其股东以及员工借款,或者求助于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目的在于能以满足其生产运营方面的需求。
后者则一般出现在部分规模较庞大的民营企业由于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面向社会进行短期集资的情况。
再者,我们要谈论的是发放高额利息的借款模式。
这类借款的主导方通常是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中小型企业,它们常常以人际关系和信用为基石,筹款的主要用途亦较为直接地体现在生产资金的周转上。
最后,我们将聚焦在那些不规范的中介借款领域。
这类中介机构对外常公开的角色为“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公司,它们往往借助正式的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途径,或者冒充非正式的中介机构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