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垦荒地一事,开荒者并不自然而然地拥有
使用权,并且他们无法享受到永久性的使用权。因此,开荒者必须与
土地所有权之人(例如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村委会集体)订立书面协议,以此来明确其在该土地上的使用权。其次,如果对某块开垦的农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那么此类争议应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会议进行裁决。若要重新收回开荒者对特定土地的使用权,应对开荒者给予适当的补偿。此外,开垦者亦可向当地的农业用地
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开荒者从收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算起,有权在三十天之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