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被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判处
管制、
有期徒刑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事处罚的案犯,若经
司法公正审理后被
改判无罪的,国家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当
赔偿申请人在判决宣告之前曾遭受
羁押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赔偿。
具体而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罪犯,如经过法治程序重新判定为无罪后,此种情况下国家并不需要负责赔偿其损失。
此外,应注意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涉及侵犯
财产权益的行为之一者,受害者有权申请赔偿:
即对财产进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强制征收等不当措施;
或者在依据
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审后,原判
罚金、
没收财产已被实际执行完毕。《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