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相关账目和发票还不足以判定
当事人是否构成
贪污罪。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贪污罪特指
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权力,蓄意侵占、
盗窃、
欺诈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法非法攫取公众财产的行为。在具体执行中,当国家
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
窃取、诈骗等形式
非法占有公有财产,即可被确认为贪污罪的
犯罪事实。《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