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
诉讼判决方式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次是撤销判决;
最后是变更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政行为已经具备了
证据充分并且适用于相应的法律
法规,同时已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的话,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所提请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理由不能被认定成立时,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其作出决定性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