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
交通事故中的
护理费用方面,需要具备如下关键性的法律
证据:对于向法院提起
诉讼且主张护理费的原告方来说,其必须提交由相关医疗权威机构开具的“需要护理及所需护理人数”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果无法出示该类证据,那么原告提出的护理费索赔申请往往难以获得法庭的认同和支持。此外,就像确定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时所需提供的证据那样,原告在主张护理费时同样需要展示支付给护理人员费用的确切凭证。此类凭证通常以正式的护理费收费发票的形式呈现。而负责护理事务的人员既包括医院的专职护理人员,亦涵盖了具有资质的家政服务等护理机构派出的工作团队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