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普通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通常由借款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主确定,然而双方达成的利率计算标准不可超出
合同签订之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限。
任何
借贷利息倘若在
签订合同时符合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的规定,那么其便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保护。
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显示,若出借方要求
借款人按照
合同条款约定的利率履行支付利息义务,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仅限于双方约定的利率未突破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上限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特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每月发布的有关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