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双方因涉及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相互之间的负债责任,并且这两项负债责任存在明显的
对价交换关系。
(二)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若要让
不安抗辩权得以适用,必须满足所涉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之范畴。
(三)对于需要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言,其已经完成了
债务的偿还期限。
(四)在实践中,当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在
合同签订之后,表现出事实上或者预见将要失去其
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时,该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