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法侵害真实存在时,
正当防卫的起点就应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即,要明确,引发正当防卫的原因必定源于外界的非法侵犯,尽管这个侵犯的实质未必达到
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法定标准。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发展过程中,可谓,正当防卫的针对目标必须是已经发生却尚未终止的不法侵害。
倘若针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完成的侵害行为实施所谓的“
防卫”,那无疑并不是确切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再者,
行为人执行防卫行为的时候,其主观意识中必须含有保护合法权益的冲动和决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实施对象必须直接指向不法侵害的加害方本人,而不要涉及其他第三方。
最后,如果针对正在实施的谋杀、
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
暴力犯罪行为,行为人能够进行适度且必要的应对措施,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防卫权的行使便无须受到约束。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尚未有明显超过适当程度的情况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限度地施行防卫手段。《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