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
离家出走,男方可依据法律规定撰写完备的
起诉状后,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在
立案阶段,需提交两份民事诉状、
结婚证书以及夫妻双方
身份证明文件及子女户籍或出生证明
复印件等资料。如涉及到财产问题,则须附上与之有关的具体
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具备法定
起诉资格者,应于七日内予以立案办理,并通知案件
当事人;反之,若经审慎评估不符合
起诉条件,则应于七日内签发裁定文书以示不予受理;对于裁定结果不服的原告方,有权依法向上一级
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