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包含侵吞、
窃取、骗取等三种基本的行为模式,这种特点使得它与
盗窃罪、诈骗罪及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显着的相似之处。
然而,这些罪行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其根本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犯罪主体存在显著差别。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只能由
国家公职人员或是那些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派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来实施,而
罪名后三者的犯罪主体为一般意义上的任意人都可完成。
其次,
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也不尽相同。
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在于嫌疑人利用自身职务上所带来的合法优势,采用侵蚀、偷取、
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以获取公共财富,而后三者仅仅是通过简单的盗窃、欺诈、侵夺方法来非法占据他人或集体公私财产,而这些
犯罪手段与
行为人的职务、职责或地位及其在职业场合所产生的便利无甚关联。
最后,犯罪对象和客体也是截然不同的。
贪污罪的直接侵犯对象既包含公务行动的廉洁性,又对
公共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而犯罪客体则仅限于公共财富领域;
另一方面,后三者只针对公私财产所有权受损的情形,犯罪对象则涵盖所有公私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