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因实际情况中采用的
离异方式有所差异,以下所叙述仅供参考:
若您倾向于通过协议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请遵循下面的步骤进行操作:
(1)离婚意向达成后,双方务必共同起草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内容须涵盖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及就子女
抚养、财务责任与
债务处理等关键事宜达成共识。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底册、
结婚证书及事先达成的
离婚协议至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的
离婚登记手续。
(3)在申请登记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对于最终决定反悔,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如申请登记满三十日后,从第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六十日期间,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前去民政部门领取
离婚证书。
倘若您希望通过
诉讼途径来结束夫妻关系,那么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1.首先由希望离婚的一方,向当地有审判职权的人
民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请求,同时
递交一份详细完整的
起诉状,并依照对方
当事人人数分别提交同等份数的起诉状副本。
2.紧接着,将支持
起诉诉求的各类文书交给法院审核,要求填写
一式两份证据清册,其中应列举出提供的每种证据的名称及其数量。
3.此后,
立案庭将尽速审核所有必须交验的手续和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核实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若是满足,则尽快办理立案手续;
如未能符合,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收到法院通知受理的七日内,当事人应当预支付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5.随后,法院将负责协调安排调解流程,如调解顺利,法庭审理将暂时中止。
6.如调解失败,院方便会安排庭审审理。
7.最终判决由法院宣布做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