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已作
抵押之房屋仍可为他人提供
担保权益。
具体而言,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于同一资产存在数位
抵押权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同一资产同时被向两位或多位
债权人设立抵押时,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资产所得的资金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偿还:首先,已在该资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其清偿顺序便以登记完成的日期为准;
其次,当相等
抵押权人同时申请作抵押时,已办妥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优先于尚未进行登记的受害者获得清偿;
最后,若抵押权未予登记,则应按借款关系中的比例进行还款。
此外,其他具有登记功能的担保权益亦应遵循上述原则进行清偿顺序安排。《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