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若其中一方明确表示无法接受
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在生活中缺乏自理能力,需要他人进行照顾的话,那么法院判定
双方离婚的可能性将会相对较低。然而若瘫痪的另一方表达了同意
离婚之意,并已经安排好了由其他
监护人负责照料自身起居的事宜,此时便可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在此基础上,若想通过
法律诉讼程序来实现离婚,倘若能够提供有效的
证据来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已经破裂,那么同样具有实现离婚的可能。以下为具代表性的几种情況:(1)
重婚行为或者已有配偶之人仍与其他人维持着
同居关系;(2)存在对身体上或精神上实施
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存在对
家庭成员施加虐待乃至遗弃的行径;(3)时常沉迷于赌博活动或者滥用药物等恶习,多次教育仍未能改正;(4)由于感情原因已经
分居两年以上;以及(5)其它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关系的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