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商标构成因素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恶意
抢注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请注册大量的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他人已经具备了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在构成上存在着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众多,并且它们与他人所拥有的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以及各项机构名称、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等组成部分构成类似或者相近的现象;
第三,抢注行为者针对他们所认为的具有重要知名度的他人商标,在多个涉及商品和服务领域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注册活动;
最后,恶意抢注行为还可能表现为对他人商标进行分割组合,或者通过同音异义或者形似替换方式变更原商标,还可能借助名人姓名的谐音进行注册。
针对特定关系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何为恶意抢注。
首先是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
代理人或者
代表人擅自利用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再者,抢注者与在先的使用人之间除了前面提到的行为之外,还存在着有过合同、商业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联系,而且他们明知这一他人商标已存在并且广泛使用的事实。
至于注册成功之后,恶意抢注的行为也不容忽视。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注册者在获得商标所有权后随即进行高昂价格的转让或
商标许可,另外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况就是注册者将会发起恶意
侵权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