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恶意抢注
所谓的恶意抢注指的就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是恶意诈骗罪
1.并非出于故意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欺诈犯罪,因为所有诈骗罪的核心要素皆源于行为人内心的恶意动机。
2.根据法治原则,对于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而严谨的定义,其主要特性集中于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承认自身的欺诈意图,且具有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的原始愿望;
其次,行为人必须确实实施了欺诈手段,即使是将骗取到的财富用于个人挥霍或转交给第三方,也不会改变这一事件本身作为欺诈犯罪的本质;
最后,只有当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即便数额较小,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诈骗何种数量的公私财物品值够得上“数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此外,与此相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是同样的道理。
3.针对如何划分诈骗犯罪所涉金额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制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场合内,共同研究决定在各自地区适用的具体额度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的恶意抢注指的就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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