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存在夫妻双方关于
离婚、子女
监护及
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则可依照法定程序将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相应的
离婚协议提交到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然而,倘若在上述问题上产生分歧,需要离婚的一方便能够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有所差异时,则由其平时居住的地方法院对此事享有专属
管辖权。经过法院细致审理后,如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会作出是否
准予离婚的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